對照案類 竊盜被害人損失
沒有金額門檻:首位數差距可接受,偏離在第二位數
竊盜罪不以金額區分刑責,可以當毒品的對照。竊得的現金、財物價值與合計,首位數與班佛分布的差距屬「可接受」;第二位數卻集中在 0,也就是 3,000、5,000、1 萬這類整數。規則凍結後的複驗批(2025-11~2026-04)得到同樣的結果。
長條:實際比例(複驗批)班佛預期
「現金比財物價值更整數化」是看過第一批才提出的假說,第二批又出現一次;原因沒有查證。「可接受」只描述差距落在 Nigrini 的區間,不等於證明符合。
「可能的結構原因」是分析前就寫定的預測方向,不是已證明的因果。警政署查獲毒品的資料(研究一)與判決是兩種不同的紀錄;研究一顯示,民國 114 年起查獲淨重的偏離主要來自依托咪酯煙彈(研究一 對照四)。
- 母體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的月包,只收地方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(排除附帶民事、全文重複、刑事裁定)。同一事件的多份判決(同案號,或同法院+同偵查案號)重複的數字只算一次。
- 每一項分析都先寫事前說明(母體、抽取規則、判定條件、預測),經 Codex 審查、凍結後才計算;計算後的結果再送審一次。看過結果才修改的規則,都另立版本並註明。
- 判定同研究一:Nigrini 的 MAD;首位計入 ≥ 1 的數值,第二位計入 ≥ 10 的數值(毒品淨重以兩位以上有效數字計入)。筆數要達 10,000 才作正式判讀;本頁的「跨幾個數量級」為第 1 到第 99 百分位數的跨度。
- 全部是探索性結果:數字抽取的正確率沒有經過人工稽核。複驗只能排除「看過資料才修規則」造成的結果;兩批共用同一套抽取方法,抽取本身的偏誤排除不了。
- 判決含真實姓名:原文只在研究者本機處理;AI 只看程式與聚合數字。本頁只放聚合結果。
- 偏離班佛定律只是需要查證的線索,不是造假的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