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書記載了大量數字:毒品的淨重、竊盜的損失、詐欺的金額。這些數字符不符合班佛定律?偏離時,是法律門檻、交易限制這類制度造成的,還是其他原因?每一項分析都先寫好規則、凍結後才計算,並交給另一個 AI(Codex)獨立審查。
第三、四級毒品(例如愷他命)持有未滿 5 公克是行政罰,5 公克以上才有刑罰。第一批判決(2026 年 5–7 月)在 4.5–5 公克出現局部高峰。這條抽取規則是看過結果後修正過的,所以把規則與「怎樣才算重現」寫好、凍結後,再用沒看過的六個月判決驗證;兩批屬同一事件的判決已整群排除。
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起,第三、四級的持有刑罰門檻從 20 公克降為 5 公克;第一、二級的門檻沒改,當作對照。修法前(2020 年 1–6 月)的判決,4.5–5 公克未達預設的高峰條件;修法後的九個月判決,高峰很明顯。
結果符合事前設定的「高峰跟著刑罰門檻出現」判準,但兩期相隔五年以上、依判決月份分期、未核對個案行為日期,不能歸因於修法。
法律性質不同的兩群數字不應放在同一個母體:未滿 5 公克的第三、四級另外列出,其餘淨重做首位數檢定(九個月合計,屬補充描述)。
「可能的結構原因」是分析前就寫定的預測方向,不是已證明的因果。警政署查獲毒品的資料(研究一)與判決是兩種不同的紀錄;研究一顯示,民國 114 年起查獲淨重的偏離主要來自依托咪酯煙彈(研究一 對照四)。